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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债监管问答:允许主承销商关联方认购其承销的公司债、承销机构不得向投资者返费

2016-08-17 证监会 金融监管研究院

导读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四)》就目前市场关注的3个热点问题做了回应,首先是明确对于公司债一级市场承销商承销费报价远低于市场平均费率水平的项目,证监会将对该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其执业质量存在问题,将对其处理,并明确中证协将对该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自律管理。其次,明确允许公司债主承销商关联方在定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前提下认购其承销的债券,区别于股票的绝对禁止。最后,再次明确承销机构不得向投资者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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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四)(2016.08.16)
1
有市场机构反映,公司债券一级市场存在承销费率报价远低于市场正常费率情况,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如何应对?
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费率报价以及承揽承做等商业活动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我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完善发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督促承销机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地尽职履责:首先,从关注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入手,强化发行承销环节的管理。对于报价远低于市场平均费率水平的项目,将对承销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执业质量存在问题,或存在违规承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其次,通过证券业协会对承销费率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第三,研究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与公司债券业务相关的评价指标
2
主承销商关联方是否可以认购其承销的公司债券?
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关联方配售股票。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执行。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仅对主承销商关联方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于主承销商关联方参与其他证券的认购并未直接作出禁止性规定。考虑到公司债券特性有别于股票主承销商关联方认购债券利益冲突较小,允许主承销商关联方在定价公允、程序合规并进行相关披露的前提下参与认购与此同时,承销环节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承销机构自身参与认购的,在发行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之间应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我会将重点关注其公告及簿记建档过程的规范性。
3
承销机构是否可以向投资者返费?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承销机构向投资者返费属严格禁止的行为,相关规定明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三)(2016.04.28)
1
目前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在合规性方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2015年9月,我部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相关业务组织开展了全行业自查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在业务制度,承销、尽调、受托等业务环节存在多个问题。一是业务制度未建立健全。包括尚未建立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部分重要业务制度缺失,已有业务制度但未及时修订,公司层面缺乏统一制度或相关制度不完善等。二是承销业务合规性问题。包括未按规定对债券项目立项和内核,业务部门承揽、立项、承做的执行标准不统一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业务之间缺乏必要的隔离墙设置,未按规定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簿记建档混乱,考核激励机制重承揽轻督导等。三是尽职调查业务合规性问题。包括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涵盖范围不全面,留痕不充分,尽职调查底稿中重要内容缺失等。四是受托管理业务合规性问题。包括未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未督促发行人设立或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未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2
对发现的问题将采取何种监管措施?
属于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拟由证监局采取日常监管措施;属于已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如出现了募集资金挪用或转借他人的情况,未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等,由证监局核查证券公司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若未勤勉尽责,将对证券公司依法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特别是,对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恶意造假、严重不尽责等失信行为的,我们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业务资格,并及时立案稽查。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二)(2016.04.20)
1
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前期,我会组织开展了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评级机构的个别评级项目分别在评级一致性、尽职调查、跟踪评级及评级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未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或者证券评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模型不一致。二是未进行尽职调查或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首次评级及跟踪评级项目尽职调查流于形式,不符合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三是评级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和业务流程对初评报告进行评审、决议和确定信用级别。未建立复评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复评工作。四是未按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跟踪评级。未按规定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或者跟踪评级项目业务流程过于简单,缺少三级审核、内部复核等工作环节。五是评级信息披露不规范。如委托人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未按规定公布正式出具的评级报告;跟踪评级未明确说明信用评级调整的主要理由等。六是未按要求进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
2
监管部门此次对证券评级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标准是什么?
在统一复核2015年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确定对存在以下9类行为的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未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证券评级过程中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模型不一致;未进行尽职调查或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评级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和业务流程进行评审、决议和确定信用级别;未按规定开展复评工作;未按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跟踪评级;未按规定及时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公布未被发行人采纳的评级结果;未按要求进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或业务档案不完整等。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相关证监局分别对存在问题的证券评级机构采取了出具监管警示函、对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下一步,监管部门将高度关注包括证券评级机构在内的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问题,对恶意造假、严重不尽责等失信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净化市场环境。同时,将继续加强证券评级业务监管,督促证券评级机构遵守业务规范,完善质量控制,提高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2016.04.14)
1
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使用,发行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二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三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四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人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个别发行人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的问题,如某公司将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入基本户后,将部分资金出借给另一公司;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部分资金划往非关联公司,之后将部分资金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银行账户;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财政局;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陆续将部分资金划转给股东;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某管委会。对于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问题的发行人,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限期归还。同时,根据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人责任。
2
公司债券发行人对信息披露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二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三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人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个别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如某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但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某公司在公司债券发行期间,与该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被列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但该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未将其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对于存在信息披露问题的发行人,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发行人补充披露,同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另外,根据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人责任。
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2016.05.13)
1
对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府还贷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收费,其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原则由企业或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返还给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提供方。请问上述收费权类资产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答:上述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最终由使用者付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约定了明确的费用返还安排的相关收费权类资产,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该类基础资产应当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   以该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详细了解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企业的历史现金流情况,约定明确的现金流返还账户。管理人应当对现金流返还账户获得完整、充分的控制权限。
2
对于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的项目,请问现金流中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是否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答:我会积极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比照各交易场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通知的相关要求,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上述项目现金流中来自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标准发放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可纳入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3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请问相关PPP项目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原则上需为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PPP推介项目库或财政部公布的PPP项目库的项目。PPP项目现金流可来源于有明确依据的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等。其中涉及的政府支出或补贴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
4
对于单一信托受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请问有哪些关注要点?
答:以单一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基础资产除必须满足现金流独立、持续、稳定、可预测的要求之外,还应当依据穿透原则对应和锁定底层资产的现金流来源,同时现金流应当具备风险分散的特征。无底层现金流锁定作为还款来源的单笔或少笔信托受益权不得作为基础资产。
5
对于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请问有哪些关注要点?
答: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除应当对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赁合同的商业合理性、租赁物评估价值的合理性、承租人偿还租金的还款安排、租赁公司的内控制度和资产服务能力等出具核查意见以外,还应对基础资产所实现的风险分散程度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是否有足够的信用增级做出相关披露和说明。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二、三、四)(2015.10——2016.03)
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第4项明确了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或披露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发行人应如何就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或披露?对于未及时报告、披露或进行相关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重大事项”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二)发行人发行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三)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四)发行人发生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五)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六)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七)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重大事项或采取必要措施的,我会将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关于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相关信息报送和披露要求?
答:结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目前已过2015年会计年度截止日,对于存在2015年1-9月份业绩下滑超过50%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等情形的发行人,预计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¹,发行人应当补充提供2015年经审计的年报,并结合年报修订募集说明书相应内容,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于已按照相关规定公告或提供2015年业绩预告的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出具预计2015年年报披露后仍然符合发行条件核查意见的,将在申报财务资料未超过有效期的前提下继续核准程序。
3
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答:对于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三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结合业已公布或明确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该重组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的影响。对于上市公司或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在公告相关重组方案并复牌后,按照上述信息披露要求补充披露,并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对于非上市或挂牌的发行人,应当在明确相关重组方案后,按照上述信息披露要求补充相关披露内容,并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如何具体适用?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重组前的业绩可模拟计算的条件之一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因此,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披露过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在实际达到盈利预测水平后,方可按照《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依据重组前的业绩模拟计算。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5
房地产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有针对性地强化募集说明书中行业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行业分类标准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以及非上市或挂牌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环境状况、公司自身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业务所在区域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2)对于业务显著集中于三、四线城市的企业,发行人应当披露主要业务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变动及去库存化情况等,结合上述情况披露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并就相关风险因素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主承销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偿债风险及偿债保障措施进行充分和审慎核查,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落实承销责任。
6
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在募集说明书中强化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将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光伏和船舶等列为产能过剩行业,相关行业的发行人,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供求及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行业利润水平,并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2)对于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呈显著下降趋势,或者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经营业绩下降的原因及未来的应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3)申报材料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和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季度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主承销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偿债风险进行充分和审慎核查,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落实承销责任。
7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应当如何说明或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针对报告期内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主动说明或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就媒体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如何报告和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申请核准前,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说明是否影响发行条件,或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及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主承销商和律师应当及时对相关事项补充核查,对其是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就上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或披露,必要时采取暂缓或暂停发行等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或采取必要措施的,我会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9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应对如何处理?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发行人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相关事项,主承销商、律师应当核查并对该事项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0
《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11
《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
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4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请问应如何予以披露?主承销商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提示评级结果差异。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合理关注发行人资信评级差异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我部在评级业务现场检查中将重点关注一致性原则的执行情况,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F031】债券基础和交易策略研讨会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前言:

5月份央行发布8号公告全面放开各类资管计划进入银行间市场开户,尤其是中小银行理财。

7月15日证监会发布新八条底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严格规定优先劣后结构化产品杠杆率;禁止任何对优先的收益保障;禁止预期收益率宣传和大幅度收紧第三方投顾准入。进一步强化资金池定义。显然利好标准化债券包括ABS。



紧接着7月27日披露的银行理财新规征求稿,再次大幅度限制中小银行理财投资非标,而只能投资标准化债权,设定严格准入。但类似金融债、高等级信用债、地方政府债等收益率无法达到银行理财的要求,所以对大量中小银行的理财而言如果无法获得综合类资格准入唯有走标准化债券之路。这是我们组织此次债券基础和交易策略的主要动因。

参考提纲

第一讲:

讲师A

一、债券基础篇

1、什么是债券

   1)  债券概念

   2)  债券的基本要素

   3)  债券的特殊属性

   4)  债券的投资偏好

   5)  债券的分类

2、债券的理论定价指标

   1)  净价

   2)  全价

   3)  到期收益率

   4)  久期

   5)  凸性

   6)  DV01

3、债券市场的定价逻辑

   1)  券种的鄙视链

   2)  期限的鄙视链

   3)  新老券的鄙视链

二、债券市场篇

1、债券市场概况

2、债券一级市场

   1)  债券一级市场招标方式

   2)  债券招标案例

   3)  一级市场投标的目的

   4)  一级市场投标技巧

3、债券一级半市场

   1)  什么是债券一级半市场

   2)  债券的分销

   3)  债券的上市

   4)  中介的一级半报价

4、债券二级市场

   1)  二级市场交易原则

   2)  二级市场的询价方式

   3)  二级市场的交易特点


三、债券组合管理篇

1、组合管理的逻辑

  1)  债券组合的账户分类

  2)  债券组合的常见估值方式

  3)  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2、债券组合的常见风控指标

  1)  组合敞口

  2)  组合久期

  3)  组合DV01

  4)  信用风险限额

  5)  其他风控指标

3、构建组合的逻辑

  1)  明确组合的管理要求

  2)  构建组合的基本逻辑

  3)  不同券种的在组合中的作用

  4)  建仓实例分析

4、组合日常管理

  1)  债券的买卖逻辑

  2)  杠杆操作

  3)  组合的流动性管理

  4)  组合的波段操作

  5)  组合管理案例分析


第二讲: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

讲师B

1、债券基础篇

1) 债券基本知识

2) 债券市场的结构和分类

3) 债券市场投资者及其特征

4) 债券的定价与交易

2、债券研究

1) 债券研究的架构

2) 宏观研究框架

3) 利率债研究框架

4) 信用债研究框架

5) 可转债研究框架

3、债券组合管理

1) 组合的风险控制

2) 组合的估值

3) 组合的清算和托管

4) 组合构建

5) 债券组合的调整

6) 业绩归因分析

4、下半年债券市场观点分享

1) 宏观经济走势研判

2) 下半年债券投资策略

第三讲: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在企业投融资时间中的创新应用及案例分析

讲师C

一、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主流品种及创新品种实操要点

(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首发

(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演化

(三)债务融资工具的政策变化

(四)短融、中票、超短融、PPN、PRN等实务应用及案例

(五)永续票据、并购票据、定向可转换票据、供应链融资票据实务应用及案例

(六)创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债券实务应用及案例

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机构职责及业务配合实操

(一)评级机构

(二)律所,会计所

(三)主承销商

三、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实操

(一)尽调

(二)注册

(三)定价

(四)发行

四、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营销实务

(一)债务融资工具的竞争品种

(二)债务融资工具的同业差异化服务竞争

五、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案例及风险管理

六、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业务展望

(一)商业银行的支柱业务

(二)融资方式的协同发展


讲师介绍

讲师A:

江苏银行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团队经理助理,CFETS请求报价小王子、2015优秀做市交易员、微信公众号蕉易猿生像作者。毕业于全美TOP15金融工程硕士,曾在美某私募基金从事期权套利策略的制定和交易,有较强的逻辑梳理能力。银行间债券市场资深交易员,组建江苏银行债券交易台,其前期开设的《债券投资实务入门》课程,以平实的表达,深入浅出的介绍了银行间市场债券投资的基本规则和逻辑,受到市场广泛好评。

讲师B:

       著名基金经理

讲师C:

任职于某股份制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毕业于东南大学,FRM,曾任职于四大行及股份制银行分行投行部。牵头落地的银团贷款、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并购贷款、资本市场中介等资管业务、农商行表外业务、托管等累计数百亿元。在商业银行创新业务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课程时间

上海:2016年9月3-4日

参会费用

指导价:3800元/人(含课程材料与午餐)

优惠价:3500元/人(提前一周报名并缴费可享优惠价)(含课程材料与午餐)

同一单位3人以上报名可享团购价!(详情请拨打刘老师电话咨询)
※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需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2天全程参会费包含的权益 

1.尊享2天会议全程精彩内容,与主讲人面对面交流;
2.彩色打印纸质版会议材料一套;
3.享有本期参会人员通讯录及微信交流群;
4.享有法询金融每周政策咨询期刊1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价1800元/年);
5.享有法询金融线上微课堂会员1个月免费服务(原订购价2000元/年)。

报名方式

微信或电话联系:

刘老师:185 0175 3685

杨老师:152 1689 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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